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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关于印发《全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规范》的通知

   时间:2020-07-31        文章来源:医药成本价格研究部

福建省、三明市、深圳市、克拉玛依市卫生健康委,福建省、三明市、深圳市、克拉玛依市医疗保障局:

   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7〕55号)文件精神,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7年印发《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国卫办财务函〔2017〕603号),确定在福建省三明市、广东省深圳市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以及福建省3家医疗机构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(C-DRG)收付费改革试点工作。2019年5月,国家医保局、财政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《关于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》(医保发〔2019〕34号),将上述地区试点医疗机构确定为观察点单位。为总结借鉴地方经验,做好试点工作,受国家卫生健康委体改司委托,现在试点地区印发C-DRG收付费规范,供地方参考。

   附件:1.《全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规范DRG分组手册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.《全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规范DRG相对权重手册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3.《中国临床疾病诊断规范术语集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4.《中国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分类与编码》

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0727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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